第一条:重要信息系统要有安全保护等级的定级报告。
第二条:定级报告要有相关部门的批准盖章。
第三条:信息系统的安全设计方案须经过专家论证和审定并建立记录。
第四条:安全设计方案需通过专家论证审定。
第五条:审定内容包括网络结构安全设计;安全防护措施设计;数据完整性、保密性设计。
第六条:信息系统安全设计方案需要有审定人签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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